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8〕7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函〔199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