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有关出口退税数据的申报,在保证申报质量的基础上,简化申报手续,及时、准确地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现将总局(国税函〔1999〕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出口退税数据的申报方式明确如下:
一、出口退税数据申报将由税务部门集中录入改为分散录入。税务部门将不再进行"二次录入",各出口企业应将退税数据自行录入计算机,生成退税申报软盘并打印出出口退税申报表,连同退税原始单证报送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原手工填写的出口退税申报表不再附送。
二、若出口企业由于自身条
件不能自行录入的,可由出口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录入,或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在税务机关集中录入。对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未录入或录入人退税单证信息不准、申报软盘损坏无法读入数据或携带病毒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不予退税。
三、实行出口退税预申报、预审核的方法。在正式申报退税数据前,出口企业应首先采用申报系统中的"预申报"功能,向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税务机关应当即对出口企业预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预审核,出口企业根据预审核结果,剔除与外部信息核对不上的数据后再正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对于连续两次预申报均核对不上的退税数据,税务机关应向有关部门发函核查。
四、各地、市出口企业的预审、初审及发函核查工作,由各地、市国税局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
五、本规定从申报1999年1月1日以后的退税资料起开始执行。(以报关单上的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