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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新开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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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有效保障税收收入,维护正常税收秩序,加强征管,堵塞漏洞,防止企业改头换面异地申报,现对新开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规定如下:

一、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开业当年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新开业企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正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字〔1998〕44号)第六条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地市国税机关审批。审核审批应在当月完成。

三、凡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企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实行代管代开或代管监开。

四、凡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企业,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核算进、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征收;按照进、销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按征收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时,按进、销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计算征收,年内累计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从达到月份起改按正式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对其从开业之日起到正式认定期间多征税款,逐月通过"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转入成本,不得再抵顶应缴税额。

五、上述按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的"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除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正常填列有关栏目外,还应在申报表"本期销项税额"中"视同销售"栏下增列"临时一般按率征收",其中,"应税销售额"按"应税销售额"各行合计数填列,"适用税率"按征收率填列,"税额"按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填列。此行各栏数字不包括在本期销项税额合计数中。

六、征收机关受理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经审核人员审核无误,由征收人员根据上述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开票征收,会计人员据以核算应征税金。

七、开业满一个年度,实际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取消其"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同时应及时办理税款、发票等项清缴手续。

八、"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凡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发〔1999〕156号)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九、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 件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第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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