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同市、临汾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接文后,要对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即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纳税户进行调查,并详细填写调查表(见附件)。调查表务于4月2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二、根据文件精神,铁道部所属在我省的运输企业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的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分局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名单,经各铁路分局所在地地、市国税局审核后报省国税局确定,凡未经省国税局确定的,一律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
1、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纳税户调查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9年2月14日 国税函〔1999〕8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有的须另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1999年度、2000年度继续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及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规定之前,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的规定执行。(zsb99031103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