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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9〕3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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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大同市、临汾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接文后,要对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即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纳税户进行调查,并详细填写调查表(见附件)。调查表务于4月2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二、根据文件精神,铁道部所属在我省的运输企业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的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分局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名单,经各铁路分局所在地地、市国税局审核后报省国税局确定,凡未经省国税局确定的,一律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

1、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纳税户调查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9年2月14日 国税函〔1999〕8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有的须另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1999年度、2000年度继续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及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规定之前,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的规定执行。(zsb9903110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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