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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9〕3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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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与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办法的山西省石油总公司下属的石油批发企业,按当期实际汽油和柴油进货量每吨15元实际上交给省石油总公司的运杂费,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二、山西省石油总公司所属的石油批发企业,经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为如下企业:

山西省石油总公司大同公司

油总公司朔州公司

油总公司忻州公司

山西省石油总公司阳泉公司

山西省石油总公司太原公司

山西省石油总公司晋中公司

山西省石油总公司吕梁公司

山西省石油总公司介休公司

山西省石油总公司临汾公司

山西省石油总公司长治公司

总公司晋城公司

山西省石油总公司运城公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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