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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
关于核定我省国税系统五类十种普通发票价格的复函


晋价费字〔1999〕10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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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五类十种普通发票最终销售价格的请示》(晋国税征发〔1999〕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国税系统对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同意收取发票工本费。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国税系统五类十种普通发票实行最终销售价格制度。其价格包括普通发票印刷成本、运杂费用、仓储费用、保管及损耗等费用。各级国税部门不得层层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你局接此复函后,应及时通知各级国税部门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学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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