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省局晋国税流发〔1999〕4号通知精神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