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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9〕2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4-13
【字体: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仍应按照(晋地税所发〔1996〕43号)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即在每年2月底以前提出提取本年度管理费的书面申请。

二、申报的资料中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改为申报本年度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和计划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

三、授权审批仍按(晋地税所发〔1996〕第43号)规定的权限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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