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仍应按照(晋地税所发〔1996〕43号)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即在每年2月底以前提出提取本年度管理费的书面申请。
二、申报的资料中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改为申报本年度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和计划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
三、授权审批仍按(晋地税所发〔1996〕第43号)规定的权限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