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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太原市国税局试行税控收款机的批复


晋国税征发〔1999〕1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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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超市专卖店试行税控收款机的报告》(并国税征字〔1999〕12号)已收悉,经省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你局在太原市超市、专卖店开展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卷式POS机专用发票的试点工作,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试行税控收款机和卷式发票后,要保证发票销售额的真实性和易读性。

二、要以大型商业企业为主,兼顾全局,精确测算,周密考虑,分析推行中的阻力因素和技术中的难点、重点,制定出有效、完备的措施和制度。

三、考虑到规模不大的小企业记帐和报税、稽查依据的需要,卷式发票是否可以设计成两联,请参考并作出合理解决方案。

四、发票可以采用电脑打印纸印制,发票联背面可以印制广告。

五、整个试行工作要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有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制定配套的征收管理办法,以达到堵漏增收、强化税控的目的。

六、在试行中,应及时将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试点单位的税收变化情况上报省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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