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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9〕3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4-14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两社”不适用本“通知”。

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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