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两社”不适用本“通知”。
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