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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个人承包企业纳税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政发〔1999〕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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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地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永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永济电机厂运输车间运输供应站运输口承包人陈讯偷税案纳税主体资格认定的请示报告〉的请示报告》(运城国税征〔1999〕7号)收悉。对你局所请示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法函〔1999〕18号函复;1994年1月1日之前个人承包企业所涉及的营业税,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承包、轩必然性形式,均应由在企业中对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代表企业承担纳税义务。我局意见,你局应按上述规定确定陈讯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特此批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企业纳税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函》(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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