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经委、财委、财政局、国税局、太原海关:
为了贯彻国家钢材“以产顶进”政策,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