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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经贸贸字〔1999〕1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4-15
【字体:

各地市经委、财委、财政局、国税局、太原海关:

为了贯彻国家钢材“以产顶进”政策,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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