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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电脑卷筒发票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1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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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和我省工作安排,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电脑卷筒发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控收款机和税控电脑卷筒发票拟在超市、专卖店、商场等场所使用,省局已在太原市开始试点,各地在推行税控收款机之前应积极作好调查、摸底、宣传等准备工作,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二、山西汝则实业有限公司为省局指定的税控设备代理商,提供超市、专卖店、商业企业等税控设备,并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培训、售后服务的有关技术支持。

三、为减轻企业负担,拟定在税控电脑卷筒发票背面印制广告,该广告由山西汝则实业有限公司统一代理。

四、为避免重复投资,企业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必须经山西汝则实业有限公司选购省局指定产品。

五、税控电脑卷筒发票暂由省局统一设计印制。

六、决定试行税控收款机或税控电脑卷筒发票的单位,应由地市税务机关专门报经省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未尽事宜请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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