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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1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4-21
【字体: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制定了我省《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把贯彻省局制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列入当前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尽早动手,作出具体的安排部署,做到不等不靠。一是在税务机关内部,抓好对申报办法培训,从领导到一般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全面、详细地了解和掌握申报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填写要求;二是采取多种培训形式,组织好申报办法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及办税人员要重点培训一次,以保证申报办法如期执行到位。培训工作由各地自行组织安排。

二、为了提高纳税申报工作效率,以便更快捷、更准确地采集有关数据,今年上半年要在全省一般纳税人中全面推行电子申报方式。从七月份开始,一般纳税人一律持纳税申报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没有采用电子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委托税务代理实施电子申报;如当地没有税务代理机构的,必须经地、市局批准,省局备案,方可采用手工申报,手工申报资料数据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当月录入软件系统。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中所涉及到的有关表格,由各县(市、区、分局)或地、市税务机关根据省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统一印制。各地国税机关务于6月底前印发到纳税人。纳税人领购时,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收取工本管理费。

四、本通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现行申报办法与本办法规定抵触的,自行废止。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上报省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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