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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全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政发〔1999〕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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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51号),以下简称《通知》),总局决定今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根据检查内容和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将本次专项检查并入全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范围及问题的处理

(一)、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有关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及问题的处理,按照《关于全省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晋国税政发〔1999〕3号)执行。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所有按税收管理体制应向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2、检查内容。检查其各项中介服务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公司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所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2、检查内容。对其自营业务,检查其是否如实核算买卖金融商品的差价收入并申报纳税;对其金融经济业务,检查其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是否按全额申报纳税。

3、问题的处理。本项检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由地税机关负责,但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除补征5%的营业税及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副本抄送同级国税机关,由国税机关再按3%的税率补征营业税,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检查工作要求

(一)、本次专项检查要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一并进行。各地要将本次专项检查作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认真按要求完成。

对于本次专项检查,本通知有明确要求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本通知未明确的,仍按《关于全省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晋国税政发〔199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对查出的偷、骗税案件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以外,原则上要处以不低于所偷、骗税款一倍的罚款;特殊情况罚款低于一倍的,要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对具有犯罪嫌疑的案件,除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以外,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地在税收专项检查中要加强与地税机关的联系和协调配合。对涉及国、地税机关双方业务的检查,各地要积极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分别进行检查的,要及时沟通情况和反馈信息。

三、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各地应于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上述三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于7月15日以前向省局报送总结报告。具体报送要求是:对证券公司营业税的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含表一),报送省局流转税处;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含表二、表三),报送省局所得税处。

附件一:营业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表一)(略)

附件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表二)(略)

附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表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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