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经委、财委、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34号)《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列名企业是指太原钢铁(集团)公司。列名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列名企业"以产顶进"钢材免、抵税情况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本《通知》未提及的事项,按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太原海关晋经贸贸字〔1999〕132号文件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