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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9〕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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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计检字〔1999〕112号)文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文件要求,对收取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其他收费项目的标准、范围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和清理,对超标准、超范围收取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要立即纠正,并按规定处理。

二、各级税务机关按规定收取的证照、表、册工本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省局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统一标准,并统一使用收费专用收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否则均按乱收费查处。

三、各级税务代理机构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也要按文件要求进行检查清理和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划清税务行政和税务代理的界限,凡将税务登记证等行政职能转交中介机构办理的,要立即纠正过来。

以上检查清理情况在6月10日前逐级上报省局征管处和咨询中心。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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