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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大同市国税局税款征解入库过程中取消部分税票结算办法的批复


晋国税计发〔1999〕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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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国税局:

你局同国税计字〔1999〕第8号"关于在我市实行税款征解入库取消部分税票结算办法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批复意见:

一、在税款征解入库过程中取消部分税票的做法,在你局已试行多年。在总结经验,完整现行办法,确保税款准确、及时、足额入库的基础上,你局可在其他县、区、分局推广此办法。

二、为严格税款征纳手续,在预储解缴及转帐支票结算方式下,应严格按照一张支票一个税种,税种必须填写全称的规定填开税款划转支票;在信用卡解缴方式下,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POS机单据后,应及时填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并将税票第二联(收据)交付纳税人与POS单据(持卡人存根)一起作为其完税凭证。

三、税款划解应做到准确、及时。"税款划拨明细表"和"税款入库日报表"应按照纳税人名称、税种、税额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开,坚决杜绝收入混库。你局"税种划拨明细表"应增设"税种"栏,同时要求国库在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后必须在"税款入库日报表"上加盖印章 .

四、在税款征解入库过程中取消部分税票的做法,省局在新版TAS软件开发修改中业已考虑。你局在执行此办法及软件运行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五、税款征解入库办法的改革,离不开国库、银行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你局及其所属县、区、分局要加强与同级国库、银行的联系,共同堵塞漏洞,彻底杜绝转帐支票解缴方式下空头支票、差错支票现象发生,确保税款的安全完整。

此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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