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国税局:
你局同国税计字〔1999〕第8号"关于在我市实行税款征解入库取消部分税票结算办法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批复意见:
一、在税款征解入库过程中取消部分税票的做法,在你局已试行多年。在总结经验,完整现行办法,确保税款准确、及时、足额入库的基础上,你局可在其他县、区、分局推广此办法。
二、为严格税款征纳手续,在预储解缴及转帐支票结算方式下,应严格按照一张支票一个税种,税种必须填写全称的规定填开税款划转支票;在信用卡解缴方式下,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POS机单据后,应及时填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并将税票第二联(收据)交付纳税人与POS单据(持卡人存根)一起作为其完税凭证。
三、税款划解应做到准确、及时。"税款划拨明细表"和"税款入库日报表"应按照纳税人名称、税种、税额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开,坚决杜绝收入混库。你局"税种划拨明细表"应增设"税种"栏,同时要求国库在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后必须在"税款入库日报表"上加盖印章 .
四、在税款征解入库过程中取消部分税票的做法,省局在新版TAS软件开发修改中业已考虑。你局在执行此办法及软件运行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五、税款征解入库办法的改革,离不开国库、银行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你局及其所属县、区、分局要加强与同级国库、银行的联系,共同堵塞漏洞,彻底杜绝转帐支票解缴方式下空头支票、差错支票现象发生,确保税款的安全完整。
此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