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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2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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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安排,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时间和步骤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5月15日开始到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执行。此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5月15日一5月2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第二阶段5月26日一6月25日为典型调查、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下达定额阶段;第三阶段6月26日一7月5日为总结建制阶段。检查验收将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验收同时进行。

二、调整的原则和重点调整定额的原则仍按省局晋国税征发〔1998〕28号文规定的原则进行;调增幅度一般不低于20%;调整定额的重点为各专业市场、各专卖店和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

三、几点要求:

(一)抓好三个结合,搞好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工作中,要抓好三个结合,即:与省局组织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相结合,把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作为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对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的定额全面进行一次重新核定和调整;与贯彻落实专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相结合,严格按省局晋国税征发〔1998〕49号文的要求,搞好专业市场内每一个体纳税户定额的核定和调整,要做到同一市场、同一行业,采取同一的测算方法;与贯彻落实个体建帐查帐征收管理办法相结合,对符合建帐条 件的个体户,督促其建立帐簿。

(二)统一税负,统一管理标准。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中,各地一定要做到统一税负,统一管理标准。要结合当地实际对不同行业、不同地段的个体户进行分类或分等级测算,并分别核定各类或各等级的最低定额标难。没有确定最低定额标准的地市要尽快制定出本地市的最低定额标准;已制定最低定额标准的地市,通过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使没有达到最低定额标准的个体户的定额达到最低定额标准。

(三)严格政策界限,加强税务稽查。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使个体税收的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要作为重点进行税务稽查,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四)建立健全报告制度。为搞好这项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层层建立报告制度,要及时将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各地市在这项工作结束后,于1999年7月8日前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和书面总结汇总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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