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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银行收回抵押物品拍卖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1999〕2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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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地区国税局:

你局《关于银行收回抵押物品拍卖如何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忻地国税一发〔1999〕30号)收悉。关于中国银行忻州分行在收贷过程中,经法院判决,扣押贷款单位物品,强行拍卖抵顶贷款本息,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对中国银行忻州分行拍卖收回的应征收增值税的抵押物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及有关规定,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就其拍卖抵押物品取得的全部收入依照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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