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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关于正式推广河北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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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在经过邯郸、雄安新区等地成功试点运行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贸易备案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

二、服务贸易备案方式

备案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选择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填写合同项目等备案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备案编号,银行根据备案编号查验备案信息,确认无误后打印加盖电子签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对外付汇。

除上述网上办理方式外,目前仍保留办税服务厅现场受理渠道。

三、温馨提示

(一)付汇银行网点不在河北省范围内的,备案人网上录入备案信息时可手工录入银行营业网点名称,外省银行可通过登陆电子税务局实现备案信息查验。

(二)为提高备案支付效率,备案人应确保网上提交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扫描件等信息真实、完整、清晰。

(三)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备案表未通过查验被银行退回的,备案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现场重新备案。

(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并已通过银行查验的备案表,以及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备案表,如在付汇前发现存在差错需要更改的,备案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情况说明,申请作废后重新备案。

本通知自2019年9月30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当地税务局和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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