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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山西电影制片厂整建制划转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农发〔1999〕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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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西省广播电视厅征免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原属省文化厅管理的山西电影制片厂整建制划转省广电厅管理,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等一并同时转移。这一财产转移属于政府行为,划转双方不存在买卖、赠与或交换关系,所以对此类行为不征收契税。

二、随同山西电影制片厂移交的招待所,如果用于省广电厅及下属事业单位办公或教学,可适用《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九条 的有关规定,免征契税;如果用于经营等其他用途,则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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