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207号)《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