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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2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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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安排,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时间和步骤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从1999年6月开始,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6月份为准备宣传阶段。在这个阶段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张贴公告,做到家喻户晓;另一方面要进行摸底调查,搞好税务登记证、表需要量的统计工作。

第二阶段,7月一10月为换证实施阶段。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换证程序,按照统一填制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口径,填写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三阶段,11月份为验收总结阶段,省局届时将进行检查。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和换发

(一)税务登记证的制作。全省税务系统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分别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制作和印制,并在证件"发证机关"上分别套印"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的印章 .

(二)税务登记证的换发。由各地、市、县国税局、地税局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进行换发。

1、换证、办证范围。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否办理营业执照)都属于这次换证或办证的范围。

2、证件种类。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正副本)。

国税局的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芯为浅粉红底纹、金色边框、黑字、宋体;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外皮为咖啡色牛皮纹人造革。地税局的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芯为浅蓝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宋体;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外皮为深蓝色牛皮纹人造革。

3、发证数量。对每个纳税户发放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原则上一户只发一个正本和一个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其他纳税户如需多个副本,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4、换发程序。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采取验旧领新制度,旧的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集中销毁;对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纳税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表》使用总局新制定的表格。

三、税务登记证的收费标准

(一)一般收费标准。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收费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仍按晋价费字[1996]189号《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个体户50元,私营以上企业100元)收费标准执行,不得乱加价收费。

(二)特殊收费标准。根据晋价费字〔1999〕第10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办《关于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意见,对经同级经贸委认定的"三改"企业或破产企业,经同级"解困办"认定的特困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为10元(不含IC卡);对下岗职工(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待工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税务登记证费。

四、几点要求

(一)摸清底数,加强税源控管。为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工商、民政、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摸清管户底数,严格纳税人户籍管理。通过这次换证,各地要进一步把户管住、管好,做到管户底子清,税源分布情况明;同时对管户进行合理调整,加强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结合换证工作,要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全面掌握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掌握税源动态。

(二)做好统计工作,避免浪费。这次换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登记表进行了分类,将税务登记表分为适用于内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经营和其他单位使用的四种税务登记表。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作好税务登记证、表所需量的统计工作,做到数字准,情况明,避免造成浪费。

(三)严格换证程序,搞好换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在这次换证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换证程序、填表口径,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使换证工作有序、顺利进行。国税系统在换证中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新的由省局统一印制的税务登记表。地税系统根据工作实际,四类登记表简化为一种,由省局统一印制,其它所附各表由各地市自行印制。换证公告分别由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统一印制。

(四)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在这次换证工作中要从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出发,密切配合,协同工作,换证工作要同步进行、同时结束。有条 件的地市可以合署办公、联合换证。

(五)整章 建制,加强管理。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换证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及时纠正问题。对不按规定换证办证的单位和个人,该罚款的罚款,该补税的补税,该补证的补证;对清查出的漏管户要及时纳入正常管理,同时做好纳税户的档案资料工作。

请各地市于11月15日前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和换证工作书面总结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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