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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3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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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精神,为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国家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到位,现结合去年我省在福利企业检查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新办应纳增值税的福利企业必须认真填写《山西省新办福利企业审批表》一式十二份(原件),同时按国税机关要求提供企业"四表一册"等资料四份(企业留存一份、省、地、县国税机关各留存一份),上报资料要求字迹工整、数字真实、不缺页、漏项,并由企业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后,报所在县县级民政部门。

二、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后,对凡属应纳增值税的企业,报县级国税机关审核;县级国税机关按照新办福利企业的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写出实地调查报告,并在《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后,交由同级民政部门统一报地市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后转同级国税机关。

三、地市国税机关对民政部门转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后,交由同级民政部门报省级民政机关,省级民政机关审核盖章 后转同级国税机关。

四、省级国税局对省民政厅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最终审核验收,并在《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后,转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向申办企业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同时将《审批表》及"四表一册"等资料返还地市、县级国税机关、申办企业存档备案。

五、省国税局根据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名单和返还的《审批表》等有关资料,单独向各级国税机关下达《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新办福利企业具体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核批。地、县两级国税机关只有接到省局《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后,才可按规定通知新办福利企业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事宜。

六、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审批管理工作,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既不能不征不退,也不能只征不退。

七、主管国税机关和民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确实不具备福利企业条 件的假冒福利企业和档案不全的企业,一律取消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追回所返还的全部税款,并逐级报省国税局备案。

八、对根据政策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税款一律不予先征后返,同时对检查发现有偷税行为的,一律取消当年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九、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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