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有关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999〕3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999〕352号)(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