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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平安化肥责任有限公司多孔粒状硝酸按投资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特发〔1999〕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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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地税局:

你局朔地税特字〔1999〕5号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平安化肥责任有限公司1993年经朔州市经委以朔经技字(1993)9l号文批准建设的多孔硝铵建设项目,投资额为2994.74万元,按计划批件该项目属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但由于该项目截止98年底,累计投资已达628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596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5.42%,新增建筑面积1315平方米,是原面积640平方米的206%。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1983〕869号有关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投资划分的标准,该项目已突破规定标准,所以应按基本建设对待,并应依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平安化肥责任有限公司所产多孔硝铵是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的含氮化工产品,属工业用炸药,与氮肥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完全不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该项目属未列举项目,应按15%的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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