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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2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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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税收征管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在全省由税系统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内容税收征管质量主要从以下十个方面十七项指标进行考核。

(一)税务登记。考核指标主要是登记串。登记率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其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100%(二)档案资料。考核指标主要有建档率和档案资料齐全率。

1、建档率是指已建档户数与应建档户数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某单位纳税档案的建档情况。

建档率=已建档户数/应建档户数×100%2、档案资料齐全率是指档案资料齐全的户数与已建档户数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某单位纳税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档案资料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档案资料齐全串=档案资料齐全的户数/已建档户数×100%(三)纳税申报。考核指标主要有申报率、申报准确率和进项税额准确率。

1、申报率是指纳税人依照法定申报期限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办理税务登记的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

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登记的应申报户数-非正常户数)×100%2、申报准确率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与税务机关查证获得的实际应纳税额即纳税申报的应纳税额和税务机关查补的应征税额(包括审计等部门查补的应征税额,不含滞纳金和罚款)之间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申报的真实程度,以利为稽查工作提供有效选案依据,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打击和遏止偷逃税收行为。

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十税务机关查补的应征税额)×100%3、进项税额准确率是指在检查中查出的不符合规定而已经抵扣的税额即"不预抵扣的进项税额"与税务机关(人员)经审核准予抵扣的税额即"已核准抵扣的进项税额"之间的比率。主要衡量税务机关(人员)审核把关的程度,以利税源控管和责任考核。

进项税额准确率=当期不预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已核准抵扣的进项税额×100%(四)税源控制。考核指标主要有税源控制率和欠税上报率。

1、税源控制率是指帐面核算的应征税金与帐面核算的应征税金和检查中发现少计的应征税金即未核算的应征税金之间的比率。主要反映税务机关应征税金核算是否准确,以利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源的源税控管,为组织收入提供决策依据。

税源控制率=帐面核算的应征税金/(帐面核算的应征税金十未核算的应征税金)×100%2、欠税上报率是指上报欠税数与实际欠税数的比率。主要用来衡量各级税务机关上报欠税是否真实,以利上级税务机关准确掌握欠税底数,采取有效手段,加大清欠力度。

欠税上报率=上报欠税数/实际欠税数×100%(五)税款入库。考核指标主要是入库率。入库率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含滞纳金、罚款)与当期应征税款(应征税款为现行税收会计核算口径)之间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实际履行税款支付义务的程度,以利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入库率=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当期应征税款×100%(六)滞纳金加收。考核指标主要是滞纳金加收率。滞纳金加收率是指逾期未缴纳税款(包括申报税款和查补税款)已加收的滞纳金与逾期未缴纳税款(包括申报税款和查补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之间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对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的督种程度和税务机关的执法程度,以利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欠、防欠力度。

滞纳金加收率用户数比例可衡量一个单位的滞纳金加收面;用天数比例可衡量对纳税人的加收程度;用金额比例可衡量少加滞纳金的程度,用分母减分子可行出其绝对数。

滞纳金加收率=逾期未缴纳税款已加收的滞纳金的户数(天数、金额)/逾期未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金额)×100%(七)欠税清理。考核指标主要是欠税增减率。欠税增减率是指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金额之间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清理欠税的程度,经利上级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欠税情况;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工作。期初欠税余额为年初的,表示截止报告期的清欠程度,期初欠税余额为报告期初的,则表示报告期的清欠程度;正数表示增加率,负数表示减少率。

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100%(八)违章 处罚。考核指标主要是违章 处罚率。违章 处罚率是指实际罚款的户数或金额与应罚款的户数或金额之间的比率。用户数计算的表示为一个单位的违章 处罚面;用金额计算的则表示为处罚的程度,以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其基本公式为:违章 处罚率=实际罚款户数(金额)/应罚款户数(金额)×100%该指标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核。

1、登记违章 处罚率,指未按法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或注销)的实际罚款户数(金额)与应罚款户数(金额)之间的比率。

登记违章 处罚率=实际罚款户数(金额)/应罚款户数(金额)×100%2、申报违章 处罚率,指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罚款户数(金额)与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应罚款数额之间的比率。

申报违章 处罚率=实际罚款户数(金额)/应罚款户数(金额)×100%3、发票违章 处罚率,指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实际罚款户数(金额)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应罚款户数(金额)之间的比率。

发票违章 处罚率=实际罚款户数(金额)/应罚款户数(金额)×100%4、偷税行为处罚率,也称涉税案件处罚率,指涉税案件实际罚款户数(金额)与查补税款户数(金额)之间的比率。

偷税行为处罚率=实际罚款户数(金额)/查补户数(金额)×100%5、其他违章 处罚率,指其他违法(章 )行为(如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等)实际罚款户数(金额)与应罚款户数(金额)之间的比率。可使用基本公式计算。

(九)行政复议。考核指标主要是复议变更(撤销)率。复议变更(撤销)率是指经税务行政复议变更或撤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件数与受理的复议件数之间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案件处理和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复议变更(撤销)率=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处理或处罚决定件数/受理复议的处理和处罚决定件数×100%(十)案件查处。考核指标主要有立案率、结案率、复查率和差借率。

1、立案率是指实际立案件数与计算机所选案件、举报案件、转办案件之和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稽查工作的数量与频度,以挖掘稽查潜力,扩大稽查工作覆盖面。

立案率=实际立案件数/(计算机选案十举报案件十转办案件)×100%2、结案率是指经稽查已经办结的案件数与立案应查的案件数之间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稽查办案的效率,以利提高办案速度,有效惩治违法。

结案率=查明办结的案件数/立案应查的案件数×100%3、复查率是指实际复查的案件数与查明办结的案件数之间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税务违法案件的复查程度,以利加强稽查工作的监督。

复查率=复查的案件数/查明办结的案件数×100%4、差错率是指经抽查或复查发现有错漏的案件(税额)数与查明办结的案件(税额)数之间的比率。主要用于衡量稽查案件的准确程度,以利稽查工作的考核。

差错率=错漏的案件(税额)数/查明办结的案件(税额)×100%二、考核的方法

(一)征管质量考核指标适用于县(市、分、区)局,以及各级征收单位和稽查单位,也适用于地市局对县市局和省局对地市局的综合考核。

(二)《征管质量指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1-1.4)由省局统一设计格式,各地市县局通过微机生成报表逐级报关。各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和稽查分局要按月填列与之业务有关的《征管质量指标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县市区局一式四份进行汇总,汇总后一份留存,一份于季后5日内上报地、市局征管科;两份分别转同级稽查和计会部门;地市汇总后,一份留存,一份于季后5日内上报省局征管部门,两份分别转同级稽查和计会部门。

(三)征管质量指标县级局对所属单位实行按月考核,地市局对县级局、省局对地市局实行按季考核。平时考核以《征管质量指标情况统计表》为依据,并按期进行通报。

(四)省局每年对全省征管质量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抽查将以《征管质量指标考核标准》(见附件2)进行考核。根据抽查结果及各地市上报情况,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评比。

三、考核的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征管质量指标考核工作。征管质量指标不仅是科学衡量基层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深化和完善征管改革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

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要认真组织实施,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中进行深化、细化;二要建立考核登记簿,严把考核关;三要对考核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各级国税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分别实施考核,但考核指标不得少于省局确定的指标。

(三)征管质量指标的考核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负责,各项指标实行归口指导,分别由征收单位和稽查单位组织落实。税务登记、档案资料管理、纳税申报、违章 处罚、行政复议指标原则上由征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税源控制、税款入库、滞纳金加收、欠税清理指标原则上由计会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案件查处的各项指标由稽查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必须协调配合,不得相互推诿。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要求如实填报统计表,季报、年报按累计数填写,指标有空挡的要另附说明。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单位一个年度的系统评比资格,对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上报省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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