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5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