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以下简称“批复”)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批复”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指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国家税务机关。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1999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9〕29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9〕0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