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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1999〕3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7-01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1999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9〕29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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