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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省计划委员会代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税款内部划转程序的通知


晋地税计发〔1999〕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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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地税特发〔1999〕6号)的精神,现将省计委代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税款在地方税务系统内部划转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根据省计委转来的《代征税款分月明细统计表》中载明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单位名称、实征税额等有关项目,按月将代征的税款划转有关地市地方税务局,由地市在一星期内划转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投资单位的纳税申报表和省计委开具的加盖《中央、省属建设投资项目代征税款专用章》及省计委许可证办公室专用章及开票人名章的专用收据记帐联,与上级税务机关提供的《代征税款分月明细统计表》中载明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单位名称、实征税额等有关项目核对无误后,如实开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办理税款解缴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税票时,“开户银行、帐号”栏应填写税务机关暂存税款的银行及帐号,同时在“备注”栏注明“省计委代征”字样。其余栏目填写同现行规定。

经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缴款书的第一联(收据甲)交纳税人将省计委开具的收据和缴款书的第二联(收据乙)收回。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地市转来税款的10天内,如投资单位尚未办理纳税申报等有关纳税事项的,可根据地市转来的《代征税款分月明细统计表》中载明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单位名称、实征税额等有关项目填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办理税款解缴手续。待投资单位办理纳税申报事项时,用缴款书的第一联换回收据。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收回的收款收据记帐联、缴款书的第二联(收据乙)及时上交地市税务机关,由地市在省局划出代征税款的50天内上报省局。

五、代征手续费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提取并上划地市局,地市在向省局上报有关凭证的同时上划手续费。省局在收到前次划转税款的有关凭证和代征手续费后划转下笔税款。

六、地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同级计委代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可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办理税款解缴手续。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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