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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地税系统税务代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


晋地税咨发〔1999〕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7-19
【字体: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地税系统税务代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附 山西省地税系统税务代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1999年7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代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职业形象,促进税务代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税务代理人员职业品德、执业纪律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税务代理人员在执行业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四条 税务代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并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完善征管改革服务,为推进依法治税服务。

第二章 税务代理人员执业原则

第五条 税务代理人员在执业中应当遵守自愿委托,依法代理,独立、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公益的原则。

第六条 税务代理人员应当热爱税务代理业,努力钻研和掌握应具备的税收政策、法规、税务代理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税务代理人员名誉。

第七条 税务代理人员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诚实热情、讲求效率、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

第八条 税务代理人员在执行代理或其它相关业务时,如与委托人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声明并进行回避。


第三章 税务代理人员执业纪律

第九条 税务代理人员在受理业务时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私自接受纳税人的委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

(二)税务代理人员及其所在税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制、欺诈、利诱等非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三)税务代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代理协议书中的约定履行代理服务职责,不得无故中止业务执行。

(四)税务代理人员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五)严格执行税务代理机构业务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

(六)不得私自向委托人另外收取报酬或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等。

(七)不得违反代理机构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和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第十条 税务代理人员在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在明知委托人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

(二)不得曲解、变通法律法规,帮助委托人偷、逃、欠缴税款,以迎合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而损害国家利益。

(三)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代理及其它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税务代理人员在处理与其他代理人员之间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诋毁其他税务代理人员,损害其利益。

(二)不得擅自介入或非法干预其他税务代理人员受托代理的业务。

(三)税务代理人员及其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第十二条 税务代理人员应遵守的其它执业纪律

(一)税务代理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二)税务代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三)税务代理人员、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或本所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税务代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如违反本准则,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各地市以前制定的有关税务代理人员的职业规定,凡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准则由省地税局税收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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