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