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47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