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