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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1999〕4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8-24
【字体:

各地、市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27日 国税函〔1999〕50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发〔1999〕152号)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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