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27日 国税函〔1999〕50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发〔1999〕152号)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