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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认定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省内子公司办理钢材“以产顶进”业务的批复


晋国税进发〔1999〕2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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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认定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省内子公司办理钢材“以产顶进”业务的请示(晋国税直发〔1999〕7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及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同意以下4家“子公司”开展钢材以产顶进业务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原名:山西太钢进出口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管制品有限公司

山西新临钢钢铁有限公司

二、管理税务机关职责划分

1、上述列名“子公司”所发生的钢材以产顶进业务由所在地国税局主管征收机关管理。其中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管制品有限公司由山西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具体管理;

山西新临钢钢铁有限公司由临汾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负责管理。各列名“子公司”所发生的钢材以产顶进销售情况及“免、抵”税情况每半年专项统计逐级上报省同。

2、对我省加工出口企业利用已免税“以产顶进”钢材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比照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免)税退税管理。各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初审,然后报省局复审、终审。省局退税机关对这部分“以产顶进”钢材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抵扣、退税。

3、“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由各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县级国税征收机关经调查核实后直接回复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主管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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