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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9〕5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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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办法。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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