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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交叉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4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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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交叉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77号)转发给你们,并针对我省晋国税征〔1999〕25号“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就征管质量考核工作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指标的口径与标准

(一)考核指标的口径

1、登记率中的“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户数+当年新办工商登记的户数-纯属地税管理的户数:“其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是指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户数。

2、进项税额准确率=当期应当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00%。其中:当期应当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当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征后稽核出的或稽查出的不符合抵扣条 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

3、欠税上报率中的“实际欠税数”是指帐面欠税+未核算的欠税。

4、入库率中“当期应征税款”是指按期申报应当缴纳的税款+当期补缴入库的欠税+其他违法查补的税款(含滞纳金、罚款)。

5、在“税款入库”考核指标中增加一项“查补税款入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指当期实际缴纳的查补总额(含税款、滞纳金、罚款)与当期查补总额(含税款、滞纳金、罚款)之间的比率。计算公式为:查补税款入库率=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总额/当期查补总额×100%6、违章 处罚率中的“应罚款金额"是指税务机关正式下达的处理决定书作出的罚款金额。其中,申报违章 处罚的应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晋国税征发〔1998〕41号”

关于加强纳税申报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考核达标的标准晋国税征发[1999]25号文规定的十个方面十七项指标包括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十率”,与之相同指标的考核达标的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577号规定的考核达标的标准执行,其他考核指标的考核达标标准和各项考核指标的扣分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统计表的印制和填报问题1、统计表的印制“征管质量指标情况统计表”由各地(市)局统一印制。在印制时,将原晋国税征发〔1999〕25号文中的附表修改为:

(1)将表(一)中第17栏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和第18栏的“已核准抵扣进项税额”分别改为“应抵扣进项税额”和“已抵扣进项税额”。

(2)在表(二)“税款入库”指标后增加一项“查补税款入库”指标,其中,“实际缴纳入库查补总额”为第10栏,"查补总额"为第11栏,“入库率”为第12栏。

(3)将“滞纳金加收”和“欠税清理”两项指标列为表(三)。其中,将“滞纳金加收”指标栏中的“加滞率”改为三栏,分别为“按户数”、“按天数”、“按金额”。

(4)将原表(三)改为表(四),原表(四)改为表(五)。

2、统计表的填列各基层征收、稽查单位只填列报告期内相关业务各项指标的合计数。

县(市、区)局填报时,表中"单位"列至所辖的征收、稽查单位。

地(市)局填报时,表中"单位"列至所辖的县、市、区、分局。

3、统计表的报送时间各征收单位、稽查分局按月向县(市、区)局填报统计表;各县(市、区、分局)局按季并于季后15日内向地(市)局填报统计表;各地、市局、省局直属分局按季并于季后20日内向省同填报统计表。

三、要求为迎接总局征管质量考核的交叉抽查,今年四季度省局将对各地市的征管质量考核工作进行调查摸底,2000年起将对各地市进行征管质量交叉检查。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本通知以及晋国税征发[1999]25号文考核要求,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基础工作抓起,全面、深入、细致、认真地组织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并使之形成制度。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交叉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20日国税函〔19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为贯彻落实《通知》,有的就考核“十率”提出了贯彻意见,有的下达了具体达标标准及考核办法,有的制定了目标考核计分办法,有的及时在计算机应用软件中增加开发“十率”考核程序,还有的已开始逐月通报考核结果,兑现奖惩。为了进一步推动“十率”考核,促进征管基础建设,现就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四季度交叉抽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开展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检查的意义开展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检查,目的在于促进各地的考核工作,有效提高征管质量。

征管质量的考核,不仅可以弥补单纯考核税收收入的不足,而且可以促使税收征管的规范化要求落在实处,进而可以有效防范税务行政执法当中的不廉和腐败,树立税务机关规范、文明、高效执法的新形象。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务必从这一高度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克服畏难情绪,精心组织指导,实事求是考核,切忌弄虚作假,认真对待检查。同时,从现在开始就要注重总结各地考核经验,规范考核办法,并尽快使其程序化、纳入计算机管理,实现网络化考核监控。

二、考核指标的口径与标准鉴于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征管质量考核的交叉检查,本着“先易后难、承认差异、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考核内容“宜少不宜多”,考核标准“宜活不宜死”。

(一)考核指标的口径总局在《通知》中已经明确“十率”纳入征管质量考核,为便于操作,现就有关指标口径进一步明确如下:

1、“登记率”中的“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年检的户数+当年新办工商登记的户数之和。

2、“申报率”中的“登记的应申报户数”是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注销税务登记户数+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户数+批准延期申报户数+批准停业户数+破产清算户数+审定的不达起征点户数)。

3、“入库率”中的分子和分母均应包含和增加“批准延期申报核定预缴的税款”。

4、“滞纳金加收率”中的“户数”、“天数”均需考核,一个考核滞纳金加收的广度,一个考核滞纳金加收的深度,不是择一考核:“逾期未缴税款”不包括批准延期缴纳和因税务机关责任依法追征的税款。

5、“欠税增减率”是指按照“当年不产生新欠,陈欠按规定压缩"的原则办理,当年若产生新欠必须年税年清;应压缩的陈欠中不含经审定的"待清理呆帐税金”;当年期初无欠税的以当年发生的新欠为期初数。

6、“申报准确率”是按稽查查补的税款所属期间对应的申报期间的考核,反映纳税人的申报真实程度和准确程度。

7、“立案率”的分母是指达到规定的税务行政立案标准的计算机所选案件、举报案件、转办案件之和。

8、“结案率”中的“结案”是指经税务机关检查并正式作出处理结论或决定书全额收缴应收款项的案件,以及经批准转出和移送的案件。

(二)考核达标的标准考核达标的标准从经济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手段等因素考虑,实行弹性幅度标准,以兼顾各地的差异性。具体达标标准如下:

1、登记率(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95%以上;(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0%;(3)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户为85%以上。

2、申报率(指依照规定期限申报,分税种分期考核)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95%;(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0%以上;(3)其他办理税务登记户为90%以上。

3、入库率(指依照规定期限缴纳,分税种分期考核)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95%以上,其中重点税源户为90%以上。重点税源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8%以上;(3)其他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户95%以上;(4)经稽查应补税的为85%以上。

4、滞纳金加收率(1)按户数计算为95%以上(应收数);(2)按滞纳天数计算为100%(应收数)。

5、欠税增减率,陈欠压缩至少为20%,当年产生的新欠必须做到“年税年清”;6、申报准确率70-75%;7、立案率85-90%;8、结案率85%以上;9、处罚率为10%以上(应收数);10、复议变更(撤销)率30%以下。

三、1999年交叉抽查的重点、方法与步骤

(一)重点抽查着重考核1999年1至6月份的登记率、申报率和入库率3个最基本的指标,明年再逐步扩大抽查范围。

(二)方法征管质量检查实行省际间交叉检查的形式,甲省查乙省、乙省查丙省,以此类推。

具体分组安排见附件。

交叉检查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即每个省抽查1个地(市),每个地市抽查2个分局。具体抽查单位由总局统一确定,另行通知。

被抽查的地市由总局确定,分局则采取“两结合”的方式产生,即被查地市局自行推荐一个最优的分局,检查组再在其所属分局中随机抽取一个分局。

涉及具体指标的考核检查,采取实地抽样和查对电脑(或书面)记录的方式进行:登记率,由检查组和被查分局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分别在分局所辖的任意街道上分类各抽取50户,然后回所查单位核对电脑记录和书面档案,以此推定该分局的登记率,以两个分局登记率的加权平均数为所抽查地市局的登记率,同时也作为该省的登记率。

申报率和入库率,只抽查主体税种,即国税局只查增值税,地税局只查营业税。

抽查以电脑记录为依据,分类确定分局的申报率和入库率,以两个分局的加权平均数作为地市局的抽查结果,同时也作为该省的抽查结果。

(三)步骤

1、10月中旬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人员由负责检查省市局抽调,原则上每组6人左右,由征管处处长带队,由计财、稽查等方面人员组成,具体人员由各省市自行确定,并于9月10日前将检查组成员名单报总局征管司。届时总局也将有选择地派员参与若干检查组的检查。被查单位也要成立专门小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配合检查组工作。

2、10月20日各检查组同时直接进驻被查单位,10月21日至11月21日实施检查。

3、11月28日至30日总局将召集各检查组汇报、总结,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4、12月上旬通报交叉抽查结果。

附件: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抽查分组安排

征管质量检查实行省际间交叉检查形式,甲省查乙省、乙省查丙省,以此类推。

原则上按大区安排交叉抽查。具体分组如下:

1、华东区:

(1)山东查上海;

(2)江苏查浙江;

(3)上海查安徽;

(4)江西查江苏;

(5)安徽查山东;

(6)福建查江西;

(7)浙江查福建;

(8)宁波查青岛;

(9)青岛查厦门;

(10)厦门查宁波。

2、华北区:

(1)北京查山西;

(2)天津查内蒙古;

(3)河北查天津;

(4)内蒙古查北京;

(5)山西查河北。

3、东北区:

(1)黑龙江查辽宁;

(2)吉林查大连;

(3)辽宁查吉林;

(4)大连查黑龙江。

4、西北区:

(1)新疆查宁夏;

(2)青海查陕西;

(3)甘肃查青海;

(4)宁夏查甘肃;

(5)陕西查新疆。

5、中南区:

(1)河南查湖南;

(2)湖北查广东;

(3)湖南查广西;

(4)深圳查海南;

(5)广东查河南;

(6)广西查深圳;

(7)海南查湖北。

6、西南区:

(1)四川查西藏;

(2)云南查重庆;

(3)贵州查四川;

(4)重庆查贵州;

(5)西藏查云南。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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