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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4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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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论经营规模大小均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各地、市、县、区国税局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资格,严格审核、严格把关、严格确认,以防止在政策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及应缴税金核算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由其他应税货物分摊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及正常留抵税款可按规定予以上报审批和留待以后继续抵扣;由免税粮食分摊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正常留抵税款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核算。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防伪税控工作,确保2000年1月1日正式启动。有关防伪税控工作,将另行通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18日 国税函〔1999〕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并可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落实,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反本条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地要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户数于1999年9月15日前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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