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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晋国税政发〔1999〕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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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这部法律全面、正确的实施,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人民政府随后分别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人民政府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一)、做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第一,各地要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认真、系统、深入地学习行政复议法,学习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通知,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即将下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领导干部要在学习中发挥表率作用。要通过学,使广大税务干部在充分了解、熟悉、掌握行政复议法的各项重要规定的基础上,能够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对于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税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第二,要扎扎实实地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通过培训,使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了解行政复议法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所进行的重大改革和完善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定。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县以上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地也要积极开展对县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三,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向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行政复议法。各征收单位要在征收大厅(室)张贴行政复议法或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放行政复议法宣传材料。通过宣传,使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真正了解行政复议制度,认识行政复议法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从而自觉地运用行政复议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明确税收法制工作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规定,行政机关首先应当明确法制工作机构。但是,我省一些地方还存在着税收法制机构不明确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税收法制业务工作分别由两个以上科(室)承担,这与行政复议法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各地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确定一个科(室)负责全部的税收法制工作。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必须在十月底前按要求进行调整。

(三)、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法赋予了复议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执法依据(规章除外)申请审查。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在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时,一定要严格把关,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当前首先要对本单位以前年度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鉴定,凡不符合法定权限或没有法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予以废止,要将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与全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税收执法检查的整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务求实效。

二、围绕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严格按规定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对税收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也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提供了新的机遇。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今后一段时间,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作为法制工作的重点,主要领导亲自抓,抓出成效,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因此,各地要围绕依法治税,从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有关的各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大力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一)、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并在一些方面对原有行政复议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并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即将下发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行政复议法在税务系统的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关键。各地一定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按规定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保证行政复议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税收法制工作机构、队伍建设。行政复议工作具有很强的法律性、专业性,需要由健全的税收法制工作机构和高素质的法制工作人员来完成。各地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通知要求,下大力气健全和加强税收法制工作机构,为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和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要充实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税收的专门人才,注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税收法制工作队伍,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供重要的组织保证。

(三)、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制度。近两年来,我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很不理想。有些地方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而不按规定上报;有些地方不按规定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个别地方甚至不知道上述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领导不重视、机构不健全、职能不明确、责任心不强,是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全省工作的正常开展;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要求相距甚远,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建立与行政复议法相应的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备案制度。各地要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工作中,下大力气解决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行政复议各项工作制度得到贯彻落实。省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定期对全省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情况进行通报。

三、结合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责任追究,是保证行政复议法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通知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各地要将执行上述规定、要求与执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要把下级税务机关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依法进行审查、是否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等作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重点。

一旦发现不依法受理复议申请等违法违规情况。要按照《山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省局以晋国税政发(1999)15号通知印发)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从重予以责任追究。省局将制定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把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情况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我省“一一三”国税工作思路确定的重要工作;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是税收法制工作的重点工作。要通过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山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和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促进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要通过对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进一步落实税收行政执法责任,使这两项重要工作紧密结合、相得益彰,带动我省税收法制工作迈向一个新台阶。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落实;并及时上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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