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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饮食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9〕3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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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现就饮食业税收供票与征税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供票环节预征税款的办法停止执行,改为在当月购票,次月核实征收上月税款的办法。具体为:在月份内,纳税人凡是一次购票的,均应在次月申报纳税时结清上月实际已用票部分应纳的各项税款;凡是多次购票的,后一次购票时应结清前一次购票实际已使用部分应纳的各项税款,否则不予供票。

二、为了切实加强税源监控,必须把纳税申报管理和定额发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实行购票和缴税双向控管。所有饮食业纳税人必须依法按月如实申报纳税,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饮食业纳税人,除规定按季报送发票季报表外,均须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饮食业定额发票购用存月(次)报表》(后附),主管税务机关据以核实征税。凡购票时间与申报时间不一致或月份内多次购票的,购票时还应同时附送《饮食业定额发票购用存月(次)报表》,否则不予供票。凡不能按时报送以上月(次)报表的,一律实行发票验旧购新制度。

三、加强发票的供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规模和用票规律核定定额发票月需用量,分别按月需用量供售发票。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不按规定领购、使用发票的,应按规定依法处理。

四、加强停歇业户、注销户的管理。纳税人在办理停歇业、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向税务机关缴销发票、结清税款,否则不予办理停歇业、注销手续。未缴销发票擅自歇业、注销的,要按饮食业税收管理的规定追缴发票和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现行与本通知不符的作法立即予以纠正。其他事项仍按《山西省饮食业税收管理办法》执行。

本通知执行前,主管税务机关内部要对定额发票的领销存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结清有关账目。同时,对纳税人定额发票的领用存情况以及缴税情况也要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并对税款进行清算。各级要对以上清理工作组织专项检查验收,检查清理情况要逐级上报省局。

附件:饮食业定额发票购用存月(次)报表(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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