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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1999〕4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0-12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9月6日 国税函 〔1999〕 601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纳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流〔1999〕0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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