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原山西省税务局下发的晋税流发〔1994〕6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应定为“秘密”,望收文单位在原文件上加盖“秘密”保密标志,并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此文件。
山西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晋国税流一发〔1995〕2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公安部定点警服生产厂销售警服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应定为“秘密长期”,望收文单位在原文件上加盖“秘密长期”保密标志,并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此文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