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税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征发〔1994〕1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印有色和无色防伪标志的通知》应定为“机密20”;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征发〔1998〕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应定为“秘密”,望收文单位在原文件上加盖相应保密标志,并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