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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9〕13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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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1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几点:

1、凡符合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的规定,到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备案手续。

2、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审核省局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由省局统一印制),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第五章的有关规定逐级向主管外商投资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购进国产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退税机关负责已采购国产设备的监管,监管期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及时补征已退税款,在登记手册的核销情况登记表中记录核销情况,同时将登记手册送交省局所得税处核销。省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出口退税清算期内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各地在执行上述政策的过程中,有什么好的建议或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20日 国税发〔1999〕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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