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2号“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一并下发,请严格按通知精神及实施办法执行。同时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应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一、关于实施范围:根据“通知”精神,在我省执行的地域为除省会城市太原市的老市区(包括国家级的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所有地区。
二、关于审批期限、程序及批准权限:
1、凡可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于可享受该优惠年度的第一季度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经营期限、享受优惠的申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合同和章程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应附地、市一级计委的产业认定证明。
2、企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税收管理程序逐级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关于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1999年9月17日 国税发〔1999〕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