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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9〕13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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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文件要求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二、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外商投资企业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用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层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局审核后下达审核确认书。(见附件一)

三、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外商投资企业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二)并层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行文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不实行增长达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外商投资企业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五、上述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1、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略)

2、企业技术开发费增长抵扣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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