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9〕1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11月1日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有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摸底调查,摸清税源分布及变化情况,对有扣缴义务的单位登记造册,建立代扣代缴义务人和储蓄网点机构登记簿,做好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基础工作。
二、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规定程序,确定扣缴义务人,发放《代扣代缴税款证书》(《代扣代缴税款证书》由各地根据我省《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规定式样自行印制)。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切实做到该税种的源泉控管。搞好户籍管理,确保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1999年10月8日 国税发〔1999〕188号)(略)